公司法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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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的正規企業在經營的時候,都有專業的執行董事來行使公司的一切事務。為了避免職權被濫用,也為了更好的維護公司的利益,執行董事在行駛自己權力的時候,也需要遵循我國公司法當中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的問題。

公司法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

一、什麼是公司執行董事?

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二、公司法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獨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職務。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法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董事作為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些情況下對公司的決策是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的。並且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執行董事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也是不可以任由自己的,是需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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