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與司法解釋三相比的亮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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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與其說我國公司法是用來規範經濟市場的良性發展的,倒不如說我國的市場資本的運作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會不斷的推動著公司法進行自我調整,其實公司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代表著國家的經濟在實際發展的過程當中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那麼,新公司法與司法解釋三相比的亮點是什麼?

新公司法與司法解釋三相比的亮點是什麼

新公司法與司法解釋三相比的亮點是什麼?

一、取消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根據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這意味著,公司設立向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開,註冊資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不受註冊比本多少的影響自主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可能。

二、取消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限制

根據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

新公司法修改這一點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不再執行,除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註冊資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繳足。

三、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新公司法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註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四、取消公司登記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新公司法修改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將公司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這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後,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由此可見,新公司法與司法解釋三相比主要是在於以上四個亮點的,總體來說是對註冊公司的這件事情在很多限制性的條件上都有所鬆動的。比如說註冊公司的最低出資額,出資時間以及出資方式跟,公司在登記的時候提交的驗資材料報告等,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以後一定時間之內刺激了我國創業版塊的發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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