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的股權如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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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資的股權如何轉讓?

未出資的股權如何轉讓?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為股權,轉讓方的交付義務實際上只是體現為對公司的一種通知義務,即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也應由公司辦理。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並無義務去監督或判斷轉讓雙方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

只要轉讓方將轉讓事實以書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權轉讓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即已完成,受讓方此時即可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可以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方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在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的,這是一種正常狀態。因為此時公司已經明知股東情況發生變化,而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既為公司的法定義務又完全是公司自身可以控制的行為,所以公司不能因自己未及時完成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而拒絕受讓方對其主張或行使股東權利。公司只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受讓方對公司主長股東權利。

依照國際慣例,除有相反證據外,股東名冊是公司確認股東身份的充分法律依據。當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與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事項不一致時,應當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為準;二者一致的,則因政府登記而加強了其公示及公信的效力。但是在發生公司股東依法轉讓股權的情況時,股東變動至其變更登記完成可能有一個時間差,為避免出現在公司辦理換髮股票或出資證明書及股東名冊變更登記過程中的股權虛置或股東權利的真空狀態,在股權轉讓後的股東身份確認制度設計上,公司法應明確規定將公司的原有合法股東依法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權轉讓情況之時,為新老股東權利的交接點,並促使公司以最高的效率辦理股東變更事項的登記。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則應以公司向其換髮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其證據。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瞭解到,未出資的股權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合同轉讓。在轉讓過程中,需要遵循轉讓的流程。需要用書面形式,將股權轉讓的情況上報給公司,然後就可以完成對股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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