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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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股東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是會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冒用他人名義成為股東,則冒名股東在其義務範圍內並不影響其承擔責任。冒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自己行使股權,但虛構法律主體或盜用他人名義並將該主體或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從未作出過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實際不出資、不參與公司管理,而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判斷冒名還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徵是被冒名者對其名稱被冒用是否知情(即應具備民法上的善意)。

冒名股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變更登記?

被冒名者不能被認定為股東。如果被冒名者為不存在之人,則認定根本不存在的人為股東,勢必將會因股東的缺位而導致股東權利義務無人承受,不利於維護公司團體法律關係的穩定;如果被冒名者為真實之人,認定其為股東,會因其既無實際出資,亦無與冒名者有合意而導致在理論上的行不通,並且也不符合股東的基本要件,將導致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

盜用他人名義或以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的,被盜名者或實際出資人均不具有股東資格,由實際出資人或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不要輕易借與他人身份證,以免個人身份被冒用,業務往來中,建議在身份證影印件上註明用途。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自己證明對冒名行為毫不知情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判斷股東是否被冒名,應當綜合考慮其是否有成為股東的動機、能力,是否實際出資、運營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等因素進行判斷。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9條“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如果被他人冒名登記為股東的,被冒名者並不履行出資義務。冒名者雖然將他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但其是實際的出資人,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享有股東權利,也應當承擔股東義務。被冒名者沒有出資,也無參與公司經營,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名義被冒用。

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與顯名股東、借名股東的不同之處在於,顯名股東、借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是存在股權代持合意的,雙方有真實的意思表達。冒名者是盜用他人的名義登記為顯名股東,冒名者作為實際出資人與被冒名者根本沒股權代持的合意。

被冒名人不應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即使是根據《公司法》外觀主義原則和公示原則,也不能要求被冒名的股東承擔股東義務,履行出資責任,而只能由冒名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冒名股東也不能認定為股東。冒名股東無非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果認定冒名股東為公司股東,不但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將助長惡意冒名行為。對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冒名股東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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