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法下的跨國公司法律規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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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下的跨國公司法律規制有哪些?

國際投資法下的跨國公司法律規制有哪些?

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為國際投資法的基本主體,跨國公司的概念始終與國際投資聯絡在一起。跨國公司的經營全球化是國際投資發展的主要動力,顯然,跨國公司對國際投資乃至國際經濟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跨國公司的法律規制不僅涉及跨國公司內部關係、行為守則與法律責任這些環節,還包括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與法律調整等問題。

(一)跨國公司的規模

在國際直接投資中,跨國公司無疑是最活躍的主體。國際直接投資在全球的生產與拓展主要是由跨國公司來完成的:1990年國際直接投資流入和流出總額分別為0.203萬億美元和0.233萬億美元,2000年國際直接投資流入和流出總額分別增加到1.27萬億美元和1.15萬億美元,分別比1990年增長了5.26倍和3.94倍;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存量由1990年的1.7萬億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6萬億美元;2001年跨國公司的海外分支機構銷售總額佔全球GDP的1/10和世界出口總額的1/3。① 由此可知,跨國公司已成為全球生產與跨國經營的主體,是國際直接投資快速增長的主導力量。

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TCAD)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的統計,全世界近6.5萬家跨國公司1995年在直接投資地區開設的分公司已達85萬個,擁有5,400萬職工,總營業額為19萬億美元,相當於2004年世界貿易總額的2倍。該投資報告認為,以跨國公司為核心的“國際生產體系”在各國和地區出口競爭力及經濟全球化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外資直接投資則作為紐帶連結著開發中國家的出口與跨國公司的活動。

跨國公司能夠主導國際化經營的主要原因是:跨國公司的壟斷優勢、比較成本和交易費用等因素促進了跨國經營和外國直接投資的產生與發展。跨國公司所擁有的壟斷優勢通常體現在對專有技術的控制、對原材料來源的壟斷、雄厚的資金與經濟規模、對產品開發能力和銷售渠道的控制等方面,這些因素促成了跨國經營或對外直接投資的實現。

(二)跨國公司的界定

跨國公司實際上為企業集團,由分佈在不同國家的公司或企業所組成,因其跨國性質而必須具備一定規模,反映為一定的企業數量標準。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的統計,1995年全球共有約4萬家跨國公司,27萬家國外子公司;其中每一家跨國公司擁有的子公司,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約為7家。② UNCTAD在2002年9月釋出的《世界投資報告》則表明,到2001年全球跨國公司總數約為6.5萬家,其海外分支機構約為85萬家,③ 每一家跨國公司平均擁有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約為13家。

關於跨國公司的定義,實際上並無法律上的界定,但其含義在人們所達成的共識上還是清楚的。一般而言,跨國公司是由總部設在本國的母公司及其在國外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附屬企業構成的企業聯合體。具體而言,母公司是指通過擁有一定股權份額在母國以外控制其他實體資產的企業。控制的最低限度為10%以上的普通股權份額子公司是指另一實體直接擁有50%以上的股權,有權指派或撤換多數管理、經營或監督人員的東道國聯合企業;附屬企業是指投資者擁有10%以上,但不超過50%股權的東道國聯合企業;分公司是指投資者在東道國完全擁有的非法人企業。

關於跨國公司定義,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採用的“決策中心論”認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於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絡,其中一個以上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⑤ 這一定義為母公司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在國際投資實踐中,子公司通常指被母公司擁有50%以上股權,但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和管理任免權的東道國聯合企業,其主要形式為合營企業、獨資企業;分公司則是指在東道國獨資的非法人企業,主要形式有常設機構或辦事機構、合夥企業。

(三)跨國公司對國際投資的作用

關於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中的作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早在1976年的《關於國際投資與多國企業宣言》中就予以充分的肯定。該宣言第一條寫道:“通過國際直接投資。跨國企業在國與國間有助於資本、技術與人力的高效利用,故能為本國與東道國帶來實際利益。從而能在提高經濟與社會福利的水平上產生重大效果。”

從多年的國際投資實踐看,跨國公司的確通過直接投資給東道國帶來資金與技術,而且其效果不同於商業貸款與證券投資。直接投資的流量是穩定的,並且更容易償付,因為跨國公司投資的基本都是長期專案。一般而言,跨國公司的投資能為東道國提供出口市場,通過高科技使生產經營從國內市場轉向國際市場,增加了東道國的生產能力、就業機會和貿易出口實力。同時,還為東道國提供了管理技術,使設立於東道國的子公司進入跨國公司系統,從而產生競爭性收益。

國際投資法有自己的相應規定,公司向國際發展,都必需在國際投資法的規定法治下進行投資,跨國公司的規模勢必強大,對國際投資的作用也不可小覷,切不可隨意不安法治規定進行投資,這對公司和國際的經濟發展都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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