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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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與發展,網際網路時時刻刻改變並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從查閱資料、觀看電影再到網上購物,它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可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在網路為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網路犯罪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重視。什麼是網路犯罪?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如何確定?請看小編為您整理的如下資料。

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如何確定?

網路犯罪,也稱網路空間中的犯罪或涉及網路的犯罪,是指以網路為犯罪物件或利用網路為工具進行的各種犯罪的總稱。在我國《刑法》中,網路犯罪的型別包括:妨害網際網路執行安全的網路犯罪;妨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網路犯罪;妨害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網路犯罪;妨害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網路犯罪;其他網路犯罪行為。

一、因為網際網路的特殊性,在刑事訴訟管轄方面,我國對網路犯罪案件沒有具體的管轄規定,結合辦案實踐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於具體網路犯罪案件地域管轄權的確定,應堅持以下幾點:

(一)、根據網址確定犯罪管轄權

對利用網際網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實施網路犯罪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在偵辦利用網際網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網路服務提供商來確定網址所對應伺服器的實體地址,即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進而確定地域管轄權。

(二)、根據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裝置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對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侵犯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案件,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雖然對網路犯罪案件的犯罪行為地的確定問題,並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就明確規定了管轄問題: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的問題。同樣,這對於此類網路犯罪案件地域管轄中的犯罪行為地較難確定的問題,也有一定的借鑑作用。

(三)、根據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裝置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對行為人通過侵入、修改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程式、系統引數等手段實施網路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計算機網路系統、裝置終端的所在地可視為網路犯罪的犯罪行為地。對於那些利用遠端登入等手段侵入他人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商業祕密,或者修改金融單位的資訊系統,竊取財產等網路犯罪案件,由於被侵害的計算機網路系統、裝置終端的所在地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主要空間之一,故這些地點可以被視為犯罪行為地。

(四)、根據犯罪行為人最終目的及取得財產的地點確定管轄權

對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盜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挪用資金、詐騙等犯罪案件,犯罪行為人操作計算機的地點和網路行為所指向的最終目的地以及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均可視為犯罪結果地。

二、網路犯罪是什麼

就網路犯罪概念而言,歸納學術界的觀點,主要有工具利用說、物件資料說、網際網路犯罪說、折中說等。網路犯罪不僅包括在計算機網路上實施的犯罪種類,如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也應包括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如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盜竊罪、挪用公款罪、竊取國家祕密罪等。

隨著計算機資訊科技的發展和國際網際網路的日益普及,網路犯罪與日俱增。由於網路犯罪的無國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現場和空間的虛擬性等特點,使得在確定管轄時,區際衝突與國際衝突相互交織,其刑事管轄權的確定十分困難。由於我國對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還沒有專門的立法規定,因此,如何確定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權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必須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三、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問題出現的原因

網路犯罪與非網路犯罪在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不同,在具體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等要件構成。導致網路犯罪對傳統的刑事管轄權原則的衝擊的原因主要在於網路空間本身的特性。

(一)開放性

從技術上講,網際網路是向所有網路使用者開放的,任何使用者只要登陸到網際網路上,即可接觸到其他國家的網路資源,也可為其他國家的使用者提供網路資源。 而網際網路開放性的特點,導致網路空間的地域界限變得模糊。傳統的屬地管轄原則是以行為或結果與一定的物理空間的聯絡作為基礎的,一旦地域界限變得模糊,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便會輕易地與多個物理空間產生聯絡。首先,在行為地上,行為人可以通過登陸不同國家的網站,以傳遞的方式進行其犯罪行為,這樣行為人的行為地就難以確定,可能導致的結果是多國均可以行為地為理由主張其管轄權;而在結果地上,網路空間的開放性使行為的結果所牽涉的範圍常常具有不確定性,這尤其表現在計算機病毒方面,病毒的爆發常常牽連到數個甚至數十個國家,只要某個國家內有計算機感染了病毒,該國即可以犯罪結果地主張管轄權,這樣也會導致管轄權的積極衝突。

(二)高速發展性

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網路犯罪分子一定會利用各種新的技術成果來實施其犯罪行為。例如,“隨著計算機虛擬技術的發展,使遠端醫療通過因特網進行電子操作的技術成為現實,如果有人利用計算機,或非法侵入該系統,或使用電磁攻擊技術,干擾破壞手術的進行而殺人、傷害,絕非危言聳聽”。網路技術的高速發展相對應就造成了立法的滯後性和各國間立法的差異性。“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已經積極地制定了法律規範來打擊日益嚴重地計算機網路犯罪,而開發中國家和地區,計算機網路的應用尚未普及,更不用說制定專門的法律規範來面對此類社會危害性行為了。”因此可能出現如上文所提的“愛蟲”病毒案的情況:行為人實施了新型別的網路犯罪,一些對此已有立法的國家要求引渡行為人,但行為人所處的國家由於對此型別的網路犯罪尚無立法,不認為是犯罪,未能符合引渡條件中的雙重犯罪原則,因此行為人未能被引渡,擁有管轄權的國家不能行使其管轄權。

(三)高技術性

網路科技的高速發展同時使網路空間具有極高的技術含量,一些執行原理和術語需要具備計算機和網路專業知識才能夠理解。法官通常只在法律業務方面擁有專業知識,對於網路技術,法官並不比普通人群的認識水平高出多少。對於本法院是否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判斷,在一定的情況下可能牽涉到專門的計算機和網路知識,此時法官或是以自己僅有的知識做出判斷,或是求助於專門的技術人才。但在求助於專門的技術人才時,仍需要法官能夠理解有關技術問題,並結合案件和有關法律法規作出恰

如其分的解釋。如果說開放性和高速發展性帶來的是立法上確定網路犯罪管轄權的困難的話,高技術性導致的則更多是司法上行使管轄權的困難。

在享受飛速發展的科技帶來的便利生活的同時,網路的監督與管轄也逐漸受到了大家的重視。隨著網路犯罪的滋生,我們在使用網路時,也要警惕它的弊端和危險。以上是由本站網的小編整理的有關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知識,如果您對其仍有疑問,歡迎到本站網向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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