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詐騙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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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詐騙的形式有哪些?

常見的詐騙的形式有哪些

1、借熟人關係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往往是冒名頂替或以老鄉、朋友的身份進行詐騙的。而受害人往往礙於面子或出於“哥們義氣”,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尋訪看做一咱榮耀,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繼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為名進行詐騙。

當前,此類詐騙案件有上升的趨勢。現在有些同學出去做兼職、家教等,就可能會遇上這種情況。而此類騙子就是利用同學急於找到好的兼職、家教的心理,以招工點、兼職家教介紹所等名義進行詐騙或利用同學們作為其兼職勞動力,從中大撈一把。

3、以特殊身份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多以社會上的“能人、名流”的名義進行詐騙,如謊稱自己是導演、公安人員、商人、氣功大師等,抬高自己身價,對找工作等難辦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類詐騙手段較為單一,較易識破。

4、以遇到某種急需別人幫助的身份進行詐騙,從目前來看此類騙子多以走失的或財物丟失的學生、災區群眾、落難者等名義進行詐騙。事實上,這種詐騙手段大都比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識破。

5、以小利取信,進行詐騙為實。

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的表現形式不能一概而論,總而言之,民眾在日常生活當中還是要提高警惕性的,有的時候接到銀行打過來的電話,要求自己提供銀行卡賬號,提供提款密碼的,這些基本上都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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