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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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有什麼?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有什麼?

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帶來的責任,即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的後果,具體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1)納稅人所擁有的權利:

1、知情權。

有權向稅務機構瞭解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納稅的相關流程等。具體包括,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辦稅時間、方式、步驟及需提交資料;稅額核定及稅務行政處理的法律依據、計算方法等;對稅務機構在納稅、處罰等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可採取法律救濟途徑。

2、保密權

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經營情況保密。包括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具體包括,技術資訊、經營資訊、投資人和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有稅收違法行為的資訊不屬於保密範圍。

3、稅收監督權

對稅務機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可進行檢舉和控告。具體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多徵稅或故意刁難等行為。

(2)納稅人應履行的義務:

1、稅務登記義務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具體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登出登記。

2、設定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按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並按規定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義務

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構備案。

二、納稅人逃稅漏稅如何處罰?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構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構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構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稅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納稅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賬簿偷稅,偷稅金額佔應繳納稅款的10%以上不滿30%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金額在應繳納稅款30%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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