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稅收徵管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逃避稅收徵管罪的規定是什麼?
指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制度,妨害國家稅收正常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危害稅收徵管罪包括包括以下的具體罪名:
(一)逃稅罪
(二)抗稅罪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六)虛開發票罪
(七)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十三)非法出售發票罪
(十四)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二、危害稅收徵管罪怎麼量刑?
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按時按數繳納稅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們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肺合法公民只有積極納稅,才有權力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而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
稅收制度在我們國家是必須要嚴格得到遵守的,因為畢竟稅收是國家的財政來源之一,稅收繳納也是公民必須要進行的強制性行為,一切採用違法的手段,逃避稅收,少交稅收的行為,都危害了稅收徵管,將會構成危害稅收徵管罪,我們一定要注意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