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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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

稅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

稅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

(1)《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複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收爭議解決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效率原則:這是基於稅收成本的考慮,作為稅收徵管機關降低稅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過高階有悖於稅務機關的為國聚財的任務。這裡的稅收成本不僅僅是指以貨幣衡量的經濟成本,還有其他成本例如社會效應、稅務機關的公信力、稅收執法的威懾力等。遵循效率原則對於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方便納稅人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公正原則:稅收爭議的產生對於正常稅收管理秩序來說是一個不穩定因素,不利於維護稅收管理秩序有效運轉,如果解決不好還有可能引發新的稅務收爭議甚至其他不良後果。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如果涉及稅收爭議的事項是可以由納稅人員或者是納稅其他相關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的,因為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比較常見的方式,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對這型別的案件,首先是需要提出行政複議,然後才能提出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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