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稅收復議不影響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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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稅收復議不影響執行嗎?

申請稅收復議不影響執行嗎

申請稅收復議不影響執行。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稅收行為並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提出了行政複議就直接停止執行,不過,如果行政複議的最終結論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對於給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稅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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