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稅收復議不影響執行嗎
一、申請稅收復議不影響執行嗎?
申請稅收復議不影響執行。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稅收行為並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提出了行政複議就直接停止執行,不過,如果行政複議的最終結論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對於給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稅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