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合法的告知物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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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履行告知義務時合法的告知物件有哪些
對於醫療機構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法律規定必須告知的義務,一種是普通告知義務。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款規定中明確了對於疾病的病情的告知物件,原則上應當向患者本人告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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