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醫療過失和醫療缺陷?

來源:法律科普站 4.32K

【為您推薦】東臺市律師   瑞昌市律師   蒼溪縣律師   合陽縣律師   鮁魚圈區律師   鳳岡縣律師   順慶區律師   榮縣律師

什麼是醫療過失和醫療缺陷?

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見到醫患雙方因為醫療問題而引發爭論,其中醫療過失和醫療缺陷是最為常見的糾紛名詞,引發的問題也是數不勝數。許多人不知道醫療過失和醫療缺陷的含義,二者有什麼區別,造成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感到乏力。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什麼是醫療過失和醫療缺陷

一、什麼是醫療過失和缺陷

1、在醫療工作中,由於醫療系統的低能狀態或管理過失等原因,給病人造成了允許範圍以上的損害,甚至死亡,謂之醫療不安全,是醫護人員所不希望發生的後果。

2、醫療不安全因素,可以導致醫療過失,造成醫療缺陷,發生醫療差錯、事故。醫療過失也即失誤,是指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這兩種心態所造成的結果。它與故意傷害是絕然不同的兩種性質。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過失,屬於技術性過失。

3、醫療過失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都屬於醫療缺陷。醫療缺陷是醫療問題、缺點、差錯和事故的總稱,故醫療過失和醫療缺陷都不能與醫療事故劃等號。醫療缺陷多發生在檢診、搶救、用藥、手術、護理等環節上。各級衛生部門和醫院領導都把減少醫療缺陷作為醫院全面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十分重視對醫務人員進行政治思想和醫德醫風教育,增強法制觀察,樹立“病人第一、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實行科學管理,防微杜漸,確保醫療安全。

二、醫療過失如何鑑定

1、現行的有關醫療事故的專門法規,國務院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釋出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其第二條對醫療事故作了定義:“批量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操作導致功能障礙的”。意即:“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操作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與“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或“醫務人員診療過失”系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起決定作用的“主要原因”。

2、我國學者多應用馬克思哲學的因果關係理論來分析原因與結果的關係,即所謂因果關係是那種內在的、客觀的、必然的聯絡。所謂“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損害結果必須是由“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的。確定“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的因果關係,有兩點需要注意:當引起結果發生的原因不止一個時,要區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只是一個次要因素,不起決定作用。應區別原因與條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結果發生的因素,條件則不是必然引起結果發生的因素,而是使喚原因能夠存在的情況。條件只為結果的發生提供可能性,原因則為結果的發生提供現實性。

3、只有那種“為結果提供現實性”而“必然引起結果發生的”“診療護理過失”,即成為“原因”或是“主要原因”的過失,才能成為“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意義上的“過失”。因此,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明確指出:“病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與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常有密切關聯。有時因疾病重篤、複雜或已處晚期,而責任者的過失行為只是處於非決定性的地位,甚至是處於偶合地位,這些都要作具體分析。”明乎此理,就不難理解,為何有的糾紛事件,即便最終通過、病理診斷等“客觀手段”證明了醫方在涉訟病員的診療護理工作過程中的確出現“過失”,也不被判定為“醫療事故”。至於醫療糾紛事件中出現的“誤診”、“誤治”、“漏診”、“漏治”,更是必須先判定其是否構成“過失”,然後再分配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才能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總而言之,醫療過失和醫療缺陷二者是相互聯絡的,因為有醫療缺陷而造成了醫療過失,可以理解為一個因果關係。同時,在鑑定時要明確是客觀因素還是主觀因素造成了醫療過失,找到主要原因,才能更好地解決相關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