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交錯了能退回來嗎?
一、電費交錯了能退回來嗎?
電費交錯了能退回來,一般這種情況是由於自身的疏忽,需要找到錯錢的對方來進行協商,協商成功的話可以退回,不成功的話可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用電人如果不按照約定繳納電費需要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五十四條 【用電人的交付電費義務】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第六百五十五條 【用電人的安全用電義務】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供電人的義務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五十一條 【供電人的安全供電義務】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 【供電人的搶修義務】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大部分人都是用電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電人需要按照約定向供電人繳納電費,用電人如果不按照約定繳納電費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未繳納電費的行為,導致供電人遭受經濟利益損失,那麼用電人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