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的狗咬了別人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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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一隻名貴犬丟失,甲登報尋找失主,並承諾獎賞5000元。該名犬恰被丙拾得,丙一邊悉心照料,一邊尋找失主。一天,丙帶狗上街,狗將乙咬傷,花去醫藥費800元。此時,甲也找到了丙,丙便將名犬歸還,甲兌現了承諾。乙遂向甲、丙要求賠償醫藥費。那麼,丙應當向誰主張權利呢?

撿的狗咬了別人誰負責?

法律分析:就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丙在飼養動物的過程中不存在主觀惡意與重大過失,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受害人乙可以選擇要求動物的所有人甲或者動物的實際飼養人丙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不能同時要求二者承擔侵權責任。


一、丙在該案件中,對狗是管理的責任。既然對其進行照料,那麼同時,也應當承擔管理的責任。其未盡到管理職責,使狗咬傷乙,丙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是狗的實際所有人,但是狗已經脫離了甲的控制,甲對狗沒有辦法控制和管理,在本事故中不應承擔責任。按照新頒佈的《侵權責任法》,如果丙沒有控制該狗,狗處於流浪狀態,那麼此時傷到乙,應該由甲承擔賠償責任。而恰恰現在丙控制了該狗,狗的行為應該由丙進行管理和控制,所以丙承擔責任。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根據該規定,如果丙無過錯,丙在賠償之後,其賠償數額可以作為在管理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向甲追償。丙進行無因管理過程中,其付出的飼養費用,屬於必要費用,在管理期間,沒盡到管理義務,造成他人損害,可以要求補償。


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規定,丙作為動物的實際管理人,在不存在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乙也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乙可以直接向丙主張權利。根據該規定,甲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如果丙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乙也可以直接向甲主張權利。如果丙有過錯,則對甲來說,存在第三人過錯,甲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同時要求動物的所有人和飼養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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