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監護協議公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6.1K

意向監護協議公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意向監護協議公證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編寫。

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後,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公證機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應當在公證書出具後及時將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意向監護協議文書公證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格式書寫相應的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相關內容,確保這類意向監護能夠合法的進行履行。我國的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也可以監護這類協議的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