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及精神損失費是如何確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侵害名譽權及精神損失費是如何確定的?

侵害名譽權及精神損失費是如何確定的?

精神損失費的的含義“精神”這一概念,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涵義。從本質上看,精神是與物質相對應,與意識相一致的哲學範疇,是由社會存在決定人的意識活動及其內容和成果的總稱。哲學上的精神包含兩個層次,一是精神生產,二是社會精神生活。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並不是使用哲學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內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內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動。法律上的精神活動是法律上的財產流轉活動相對應的活動,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動和維護精神利益的活動。自然人的精神活動包括上述兩項內容。法人作為擬製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動,但存在保護和維護其精神利益的活動。

精神損害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觀事實狀態。也就是說,精神損害就是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 。對受害人來說,精神損害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

精神痛苦產生於兩個來源:一是由於侵害公民的身體而造成的生理損害。當侵權行為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時,給權利主體以生理上的損害,並使其在精神上產生痛苦。二是由於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一般人格權等精神上人格權和身份權而造成的心理損害。這些侵權行為在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同時,也侵害了人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活動,使受害人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傷、抑鬱、絕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二、侵權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覆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盪”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後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範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害了名譽權那是可以要求他人進行賠償的,但對於當事人的精神損失賠償就要看案件是怎麼判定的,而對於損失費的確定就要看損失的程度來進行決定,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看是怎麼樣的,這樣才能讓受害者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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