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可以判處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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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可以判處緩刑嗎?

一、誹謗罪可以判處緩刑嗎?

誹謗罪是能判緩刑的,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就可以,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是處罰比較輕的,一般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涉嫌犯侮辱罪的行為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3)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物件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物件,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緩刑的適用條件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被判處刑事處罰的行為人要向適用緩刑,必須要符合緩刑的法定條件。如果行為人適用緩刑的,在緩刑考驗期內,該犯罪行為人也要遵守緩刑考驗期的規定,不能再次實施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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