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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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1、寫更名申請
2、街道或單位的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公民改名的條件是什麼?
1、成年人或者是在父母的同意監督下
2、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3、理由要充分
4、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5、16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綜合上面所說的,改名字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在改名字時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件,如果是屬於未成年人還需要獲得父母的認可才可以實施,在改完名字之後對於之前的證件都是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