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與名譽權處罰的標準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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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誹謗罪與名譽權處罰的標準一樣嗎?

誹謗罪與名譽權處罰的標準一樣嗎?

不一樣,誹謗罪名譽侵權兩者是有區別的,對於兩者所要求主的主體是不一樣的;而且主觀過錯要求的也不同;同時所存在的危害後果也不一樣;最後的行為方式也是不同的,這都會結合不同的案件來進行處理。

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觀方面的區別。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方式不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4、危害後果不同。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很多相同之處,其關鍵的區別在於“情節是否嚴重”。侵害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因此,把握好一個分寸也非常重要。

二、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共同之處有哪些?

1、二者侵害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

2、行為方式基本相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一般均可成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3、行為後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損害,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三、誹謗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誹謗罪和名譽侵權再者都是讓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但對於兩者在處罰時也會按不同的法條來進行處理,誹謗罪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理,但對於名譽侵權一般是會按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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