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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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什麼?

一、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什麼?

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構正式登記的本名。如一些文學家、藝術家常以筆名、藝名甚至比其本名更為人熟知。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實地表現某人的人格與特徵,故不受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具有很強的專屬性,與權利人的人蔘不可分離。公民死後,仍享有姓名權,法律對姓名權的保護延伸到公民死亡之後。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決定、使用、變更其姓名,已經不能再對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當公民死後,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從事某些活動,這實際上是對公民的名譽的損害,不宜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姓名權。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是什麼?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對於出現的姓名權侵害行為,要及時予以追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法,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公司的法人、其他組織是不享有姓名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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