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保護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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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訊保護原則有哪些?

個人資訊保護原則有哪些

1、直接原則。直接原則是指個人資訊原則上應該直接向本人收集。

2、目的明確原則。目的明確原則是指個人資訊在收集時必須有明確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範圍收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訊。

3、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指對個人資訊的收集、處理與利用一般應保持公開,本人有權知悉個人資訊的收集與利用情況。

4、完整正確原則。完整正確原則是各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普遍遵循的原則,具體指個人資訊應該遵從其特定目的,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必須保持完整、正確、及時更新。

5、限制利用原則。限制利用原則是指個人資訊在利用時應該嚴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範圍內,不應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

6、安全保護原則。安全保護原則是指個人資訊應該處於安全的保護中,避免可能發生的個人資訊的洩漏、意外滅失和不當使用。

二、個人資訊包括哪些資訊?

1、基本資訊。為了完成大部分網路行為,消費者會根據服務商要求提交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家庭住址等在內的個人基本資訊,有時甚至會包括婚姻、信仰、職業、工作單位、收入等相對隱私的個人基本資訊。

2、裝置資訊。

3、 賬戶資訊。主要包括網銀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社交帳號和重要郵箱帳號等。

4、隱私資訊。主要包括通訊錄資訊、通話記錄、簡訊記錄、IM應用軟體聊天記錄、個人視訊、照片等。

5、社會關係資訊。這主要包括好友關係、家庭成員資訊、工作單位資訊等。

6、網路行為資訊。主要是指上網行為記錄,消費者在網路上的各種活動行為,如上網時間、上網地點、輸入記錄、聊天交友、網站訪問行為、網路遊戲行為等個人資訊。

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事實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話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不過,公民個人資訊洩露情況還是比較嚴重,隨著網路化、自媒體化的快速發展,維護公民個人資訊對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有重大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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