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高樓墜物傷人歸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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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高樓墜物傷人歸誰管?

一般高樓墜物傷人歸誰管?

高樓墜物傷人由誰管就要視情況來確定;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樓墜物只要讓他人的身體和財產受到了傷害,那麼受害者是有權利要求過錯方賠償的,但一般在認定賠償的主體時也要先確定過錯方是誰,一般誰是物品的所有人那麼就會由誰來進行承擔,如果是所有人將物品交由管理人只管的,那麼就會由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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