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我們知道,國內公民要出入其他國家是需要由國家相關機構辦理簽證、護照的。但一些不法人員或機構由於牟取利益,偽造、變造這些出入鏡證件提供給他人使用,並收取一定的費用。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的構成中包括了主觀、客觀等方面的特徵,那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客觀方面如何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偽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偽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製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採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偽造、變造,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為人自己偽造、坐造後又為他人提供的,其偽造、變造行為又構成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係、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二、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2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而為他人提供這類偽造的證件也構成此罪。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出入境相關的管理制度,當事人會被處以五年以下刑期,但如果當事人提供的偽造證件較多,違法收入較高的,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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