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監護人寫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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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監護人寫誰的名字?

我們都知道出生證明對於一個小孩子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為以後辦理戶口的時候都必須要出生證明政府機關才會給辦理,那麼出生證明監護人寫誰的名字?出生證明寫誰的名字都可以,國為雙方都是孩子的監護人,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都可以的,父母雙方都是監護人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父親還是母親?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怎樣確認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出生證明必須要有合法的手續才能進行辦理,而且辦理出生證明之前必須要先把孩子的名字取好,因此,出生證明監護人寫誰的名字?都是可以寫的,所以,寫在出生證明上的監護人就意味著以後必須要盡到做監護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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