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變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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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變動原因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教下戶口變動原因有哪些的呢?

您好,戶口變動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包括,但不限於)
1、因婚姻關係而引起的本戶內的成員增加(結婚後戶口遷入)或者減少(離婚後戶口遷出);
2、因子女服(退)役、或者符合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2條而引起的常住戶口登出或者恢復;
3.。符合本條例第8條、9條規定,而登出戶口引起的家庭成員減少;
4、因雙重戶口不符合本條例第6條的規定,而登出後辦理的戶口本而引起的戶口減少;
  5、符合本條例第19條規定而引起的家庭成員變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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