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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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承諾是合同簽訂過程中必須經過兩個程式,交易合同的一方表示人先發起要約,合同另一方就要約內容進行商議、談判後,同意簽訂合同的就要做出承諾,所有的合同都是要明確有效期的,那麼,作為合同簽訂中的一個環節,要約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呢?

要約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要約有效期是怎麼規定的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答覆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什麼時候生效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綜上所述,要約有效期可分為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要約的生效期從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具體形式包括受要約人的物理收件地址和電子收件系統;另一方面,要約存續的有效期也分為兩種,以口頭方式發出的,若受要約人沒有承諾就即時失效,以書面形式發出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以合理時間為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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