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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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夠混為一談,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絡的。那麼,大家知道第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的計算方式嗎?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大家參考。

第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是怎樣的

一、第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

保險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即只要締約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繳付保險費為生效的必要條件。保單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繳費的次日或保單簽收日的次日。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以保單正本為準,保單上所寫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對應日;合同約定雙方當事人、保證人(見證人)等簽署完合同當日起,合同最後落款日期為生效日期(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二、保險合同生效日定義: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三、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關於合同的成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關於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合同關係存續狀態的重要界點。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民法典》第四十五、四十六條同時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那麼生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合同成立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時,合同的生效就會滯後於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後,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兩種狀態,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條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險合同是否自成立時生效與其是否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有關。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保險合同成立與否取決於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思。顯而易見,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雖然保險人的承諾包括了保險人的簽章、保險人出具保險費收據、保險人出具保險單等多種書面形式的保險憑證,但此只能屬於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行為。只要保險單經保險人簽發即為承諾,承諾生效,保險合同即成立。

綜上所述,第一個保險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繳費的次日或保單簽收日的次日。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以保單正本為準,保單上所寫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對應日,保險合同是否自成立時生效與其是否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有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綏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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