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和合同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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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擔保和合同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擔保和合同保全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擔保和合同保全的區別有: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二、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一)、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民法典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二)、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民法典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專案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物件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民法典》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型別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三、《民法典》合同保全分為哪些權

《民法典》規定,合同保全的權利有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兩種。兩種權利行使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因此從全文敘述就可以得知,合同擔保和合同保全的區別從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作為開始,直到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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