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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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簽訂合同後並不是就會一帆風順達到合同既定利益的,很多時候因為一方違約或者其他原因都會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那是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呢?請看本站小編的解答。

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嗎?

並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

(一)需要傳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二條對協議解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法條未規定解除合同必須經過催告程式。關於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五種情形中,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須經催告後才可解除合同;對該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並無法定的必須經過催告程式。

(二)不需要傳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是從違約後還能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來區分和確定合同能否解除的,規定當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受到嚴重影響時才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對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有嚴格限制的,目的是既要有效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必要時允許其解除合同,又要限制非違約方濫用解除權。至於哪些違約行為可以認定為嚴重影響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不是解除合同都必須經過催告程式。

一方(債務人)重大違約,另一方(被違約人、債權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為了儘量保護交易關係,有些解除需要催告的前置性程式,在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可能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催告,直接通知相對人解除合同。[1]金錢給付一般要先行催告。

1、開發商承諾交付的房屋結構有重大變化,樓房蓋起後,買受人發現這種變化。樓房有整體設計、整體規劃的要求,不可能給買受人單獨改變,此時催告無必要,可直接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

2、婚禮上用的鮮花到期沒有送到,婚禮不能推遲,買受人可直接通知出賣人解除鮮花買賣合同。

3、出賣人甲應在2月27日向買受人(承攬人)乙交付原材料,買受人(承攬人)乙在3月1日前應向定作人丙交付工作成果。甲違約,如果催告已經來不及,乙自可直接通知甲解除合同。

4、標的物是不可替代物,出賣人已經該物出賣給第三人併為交付,買受人可直接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

5、雙方事先的合同中約定,一方重大違約時,另一方可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人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

所以,雖然按照規定,出於尊重合同對手方出發,一般解除合同需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意思就是隻有傳送催告函後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法律中對此也考慮到了特殊情形,即我們上文提到的直接解除合同情形,這時候大家是可以直接接觸合同無需傳送催告繼續履行合同函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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