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就是被代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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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就是被代理人嗎?

委託人就是被代理人嗎?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其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

首先,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委託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係,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毫無關係可言,同時委託合同還適用於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適用。

其次,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係的第三人的關係,即代理屬於對外關係,否則,不稱其為代理。委託合同只適用於委託與受委託的對內關係,舍此也不成立其委託合同。

最後,代理關係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須代理人的承諾。委託合同屬於雙方法律關係,即委託合同法律關係的成立,首先應有受委託人的承諾,若受委託人不作承諾,委託人就不可能委託其處理委託事務,其委託合同則不能成立。

二、哪些人可以做訴訟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綜上所述,委託與代理是有明顯的區別,在司法活動中,分清委託和代理能很方便,代理人應該要按照被代理人的意願忠實的依法履行好代理職責,並且負有一定的報告義務。被代理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支付一定的費用,提供需要的資料,並且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向代理人支付報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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