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有什麼區別?
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有什麼區別:
(一)要約
要約簡單地講要約人擬好一份合同(要約)希望別人簽約而發出合同(要約):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就受該意思拘束;
3、可以撤銷,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
(二)承諾
簡單地講受要約人同意簽約:
1、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約,並在規定的期限到達要約人;
2、不得附條件;
3、受要約人拒絕、期滿未承諾、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失效;
4、如果承諾生效同時合同成立。
(三)要約承諾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為成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當事人雙方的協商過程,在法律上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
2、現代社會隨著經濟發展的日益複雜化,合同訂立的時空都在擴大,以要約承諾制度的有關規定為基礎判斷合同成立與否、進而分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就愈顯必要。
二、合同要約在什麼時候生效?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要約在要約送到受邀人手上的那一刻就已經生效了,如果受邀人同意簽訂合同的話就簽訂,不同意的話就需要繼續與對方進行協商或者是直接拒絕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