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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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定金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定金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民法典》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購房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麼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具體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訂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依約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或其他有價物。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和債務的履行,當事人可約定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

二、定金的認定標準

一個合法的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關於定金的約定必須訂立合同且採取書面形式。

此合同可以是單獨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條款(定金條款)而存在。當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口頭合同時,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開發商出具的定金收據代替。

2、定金的約定必須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才具備法律效力。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定金的收取均構成了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3、定金的給付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總數不得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價款總額的20%。

其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不適用“無權要求返還”或“雙倍返還”的規定,應當按實際數額退還給購房人或者作為預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所謂的“定金罰則”,是為了加強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心理壓力而制定的法律規則。給付定金一方,即購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預約正式訂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條件(如按時支付房屋價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無權從開發商處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開發商,如不按合同預約正式訂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則必須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在我們的民事合同的簽訂的過程中,一般當事人之間是會約定相關的違約金或者是定金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合同違約的情形的話,是可以向當事人索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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