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合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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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合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一般情況下合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為避免個人合夥糾紛的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個人合夥糾紛,必須簽訂書面合夥協議

法院在審理個人合夥糾紛案時發現,個人合夥的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夥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夥在口頭達成一致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於未然。

(二)為避免個人合夥糾紛,事先明晰合夥人權利義務

一部分個人合夥的合夥人因個人合夥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並不掌握個人合夥的合夥賬目或合夥財產,而被訴一方合夥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個人合夥的合夥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開支與合夥盈餘等賬目無法查清。

(三)為避免個人合夥糾紛,合夥解散時,及時清算財產

個人合夥終止後需要進行結算,但法律沒有規定如何結算,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自行解決,如果未結算,法院在處理個人合夥糾紛案件時,很難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個人合夥在退夥時應及時結算。

三、合夥協議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

一般合同糾紛是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所在地選擇。當然也可以書面協議管轄法院。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也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註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點。而在合夥合同在,合夥人是一個整體,就合夥合同而言,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主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標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權利義務關係。

當發生合夥合同糾紛的時候,如果不能夠私下處理,那麼就需要走法律的途徑來進行處理,向法院進行起訴的時候,需要注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起訴,這樣才會受理。其次需要在訴訟時效以內進行起訴,這樣才能夠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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