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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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分為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分為哪些?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二、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並且合同的可撤銷權如何行使?

1、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別在於:

(1)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2、撤銷權如何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一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銷權的事由後,可以通知對方撤銷合同,對方無異議的,合同被撤銷。對方撤銷合同有異議的,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如果是在一些特定的條件或者情況下籤署的合同,其中的一方是可以申請合同效力不生效的,也就是說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撤銷合同之前可以和對方進行充分的協商,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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