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違約金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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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分別怎麼算

經濟合同違約金如何算?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定執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二、約定違約金不可過高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

三、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方式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

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經濟合同違約金如何算了。如有關法律對經濟合同違約金的比例作了規定,則遵從法律相關規定;如法律未作規定,則按當事人的約定計算。當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可以協商要求降低或者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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