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施工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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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施工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一般施工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建設工程合同解除的內容有哪些?

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後,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其法律特徵有:

1、建設工程合同須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為。

三、合同解除的後果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解除一定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而且在解除合同時一定要與對方協商,並且還要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這樣就不會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 如果有一方違約受害方就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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