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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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約定

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審判實踐中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自由協商設立民事法律關係,國家不宜進行過多的干涉。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對於保證合同中的前述約定,如果確實是合同雙方在自由協商的情形下的選擇,可以視為另有約定”的情形,應當支援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二、簽訂保證合同的注意事項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裡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注意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

2、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這是履行保證義務的必備條件。無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即無保證能力。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審查:審查保證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財產小於被保證的範圍。審查保證財產的來源,確保該財產是保證人的合法財產。審查保證人對其提供的保證財產是否有獨立的處分許可權,以降低債權實現的風險。

上述就是關於保證合同的違約責任約定方面的問題。通過上文可以得出結論,一般情況下保證合同中不會約定保證人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無論是保證人還是債權人都要要注意違約條款方面的問題。同時,還要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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