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處罰追責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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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行政處罰追責期限是多久

一般行政處罰追責期限是多久?

(一)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三)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裡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四)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證據規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物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須經法庭查證;

(三)行政訴訟證據的來源特定。

行政處罰屬於較為嚴重的處罰之一,一般受到此類處罰這表明事態嚴重,行政處罰包括的內容也不少常見的大多是交通事故以及醫療事故,一旦發生此類事故,上法庭是必不可少的,該行政處罰也有時限一般為兩年,一旦超過則不予追責。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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