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的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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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雖然也存在著砍伐森林的情形,但是不至於濫砍濫伐,故而古時的社會環境依舊很好,但是在現代生活中,不少人為了經濟利益,而損害林業,此時會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並且會按照林業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制定的規定,進行公示。

林業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的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林業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的制度

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長沙市政府資訊公開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資訊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的資訊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資訊摘要。

第二條 公示行政處罰資訊,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三條 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四條 適用一般程式,依法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原則上都應當公開,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資訊;

(二)涉及商業祕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資訊;

(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資訊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資訊。

第五條 局監察室應對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進行審查。按照本細則第四條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報局長批准。

第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資訊主要通過局網站公開,也可同時以公告欄、新聞釋出會、報刊、廣播和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查詢的方式公開。

第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自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期間不少於2年。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是由國家機關的職員,在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之上,制定的處罰性質的法律規範,目的在於防止民事主體實施違法行為,以保護林業不受侵害。對於那些已經被公示的名單,將會給自己日後的生活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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