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相對人唯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我國的法律注重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如果相關組織或集體侵犯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也會因此受到處罰,並且應按照行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既然有行政處罰,就應該有對應的相對人。並且相對人要具備一定的承擔處罰的能力。那麼,行政處罰相對人唯一嗎?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行政處罰相對人唯一嗎?

一、行政處罰相對人唯一嗎

行政處罰相對人不是唯一的。

公民、法人、事業單位、政府部門。

凡是可能違反行政法規的主體,都可能成為行政處罰的相對人。

二、行政處罰相對人

第一,行政相對人蔘與行政法律關係必須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為。

許多人認為,行政相對人蔘與行政法律關係是受行政行為的作用。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從行政活動的實踐出發,我們必須認識到行政行為是對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對人所為行為的後果進行的處理。如行政救助是對 自然 災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進行的救助;行政許可是對相對人已具備某種資格或能力的確認;行政處罰是對相對人已作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為是對實踐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各類行為和關係進行的規範。

因此,在行政行為做出之前,相對人就已經存在,並非是行政行為做出之後才產生行政相對人,這正是我國目前行政法研究領域中的誤區,應當予以糾正。產生行政法律關係的直接原因並非是由於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是存在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與行政相對人相關的法律事件或行為,基於該法律事件或行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了利害關係。

行政相對人正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為才依法受到行政主體的規範和約束,從而形成行政法律關係。這裡的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為的。行為可以是合法的行為,也可以是非法的行為;可以是行政主體做出的行為,也可是行政相對人自己的行為。

第二,行政相對人是具備法定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社會活動中的主體,他們是民事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共同的載體。作為民事主體不需要法律做出特別的規定,既有權利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自由。

而成為行政相對人必須由行政法律規範做出特別的規定,依照行政法律規範規定可以享有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可行使;依照行政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承擔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有義務履行。整個過程帶有強制性的約束,沒有任何的隨意性。因此行政相對人蔘與行政活動是法定的,行政相對人的存在是基於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某種資格。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主體,民事主體往往是從私權利角度來界定的,而行政相對人是從公權利角度來界定的。

第三,行政相對人是對取得參與行政法律關係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的確認。參與行政法律關係可以是主動的,也可以是被動的。但是,作為行政主體的相對方參與行政法律關係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由於具體行政法律關係依其所屬的行政部門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參與行政法律關係的資格也不一樣,必須按照相應的部門行政法進行確認。只有符合相關行政法律規範資格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成為行政相對人,在此基礎上行政主體才能針對性地做出相應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正是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具備該種資格的確認。

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對相關人員的一種資格的確定,相對人必須具有相關的法律資格,也應有一定的行為能力。對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唯一嗎這個問題,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只有具有相關的主體資格,都可構成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包括法人、單位、國家機構和其他組織。因此,行政處罰的相對人不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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