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96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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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96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96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係的;

(三)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專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

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是對程式法當中的某些規定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因為民事訴訟活動中當然是誰主張誰舉證的,但類似於侵權行為有可能已經損害到國家利益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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