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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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有什麼?

稅務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有什麼?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機構批准,稅務機構可以採取強制扣款、扣押、查封、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對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構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行政處罰有三種,即: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停止出口退稅權。僅作出行為罰款的,作出涉稅罰款之前沒有整體扣押、查封當事人價值大於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的稅務行政處罰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自行強制執行。

二、如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構應按一定的程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儘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說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構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檔案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構協助執行的,執行機構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構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構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構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稅務機構有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行政機構下達行政裁決書,在告誡期滿後,行為人依然不執行行政機構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按其中的要求履行義務,行政機構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採用強制手段使被處罰者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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