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查詢的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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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抵押查詢的方法是什麼?

土地抵押查詢的方法是什麼?

根據建設部《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抵押查詢人在提供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事項的情況下,可以查詢房屋記載資訊。所以,在明確查詢的房屋座落或權屬證書編號後,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當地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申請查詢。

在查詢後,自己買的房產沒有做過抵押登記,是不是這樣就很安全呢,其實,未必很安全,因為調查時沒有被抵押的房產,不能保證開發商此後就不會抵押。因此,在買房時,最好在合同中規定:開發商不得將該房產及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並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方法,甚至可約定購房者有權隨時檢查開發商的國土使用證。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流程

(一)受理單位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鑑於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於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其主要作用在於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託其他部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了簡化程式,方便當事人申辦,同時也為了保證抵押登記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登記材料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許進入抵押交易市場的條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檔案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權屬證書的真偽等,並由稽核人簽字在案。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核心準登記記入登記簿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對於土地抵押查詢的辦理,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土地使用情況而定的,如果確實存在土地抵押的情況,也是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後才可以認定的,當事人不清楚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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