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登記程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抵押擔保登記程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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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擔保物抵押登記的程式是什麼

1、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申請;

2、申請人填寫《市房產登記申請表》並提交材料;

3、終審前申請人可撤回登記;

4、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初審 (1-2個工作日);

5、視窗收件人員收件出具收件清單,收取費用;

6、收件人員按要求稽核登記材料,輸入權屬登記資訊簽署初審意見;

7、如有必要還須進行現場查勘;

8、辦理房產抵押登記複審 (1-2個工作日);

9、 複審人員按要求稽核登記材料,核對電子資料並簽署複審意見。 不符合條件,退回, 一次性告知補齊。不符合規定,出具不予登記、暫緩登記決定通知申請人(7日內);

10、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終審 (1-2個工作日) ,終審人員按要求稽核登記材料,核對電子資料並簽署終審意見。

綜上所述,在買賣不破租賃關係中,不動產抵押的時間先後順序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當然承租人在租用房子的時候也是有必要調查一下這套房子的,不然的話,很多時候,承租人也有可能因為房東自身的債務債權糾紛,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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