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做見證人和擔保人嗎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做見證人和擔保人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以做見證人和擔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是什麼?
見證人和擔保人的法律義務不同
1、見證人
見證人,是指當場目睹借貸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可以作證的人。見證人不是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但是當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見證人負有作證義務。
2、擔保人
擔保人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
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方式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雖然見證人跟擔保人的法律性質不一樣,但對於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基本要求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法律層面上,見證人起到的只是見證作用,但是擔保人在特定情況下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