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所謂共同債務,應當叫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滿足共同的生活而負的債務,就叫夫妻共同債務,包括為購置房屋(該房屋應當為共同財產)而負的債務、為共同經營的生產活動而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有協議約定應當為共同債務的債務等。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的時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共同債務的認定

法律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在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當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原則。

所謂“共債共籤”,就是由夫妻共同簽字所負的債務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以其他方法對另一方所負債務,追認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由夫妻共同確認的債務,不管是共同同時確認的還是一方事後追認為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對於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另一方未確認的情況也有規定,簡單來講就是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需,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共同家庭生活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明顯超出家庭生活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能證明該債務確實是用在了共同生活上或者是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屬於共同債務,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對於夫妻一方所負的賭債等債務屬於個人的不合理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簽字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為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能證明用於共同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否則就是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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