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債務分割問題怎麼處理 - 有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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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離婚率是一直在上升的,很多朋友對離婚的夫妻離婚債務分割問題也是非常關心的。那麼離婚時夫妻債務怎麼辦的呢?下面就讓小編為您介紹一下關於夫妻離婚的債務分割問題吧。

夫妻離婚時債務分割問題怎麼處理?有什麼原則?

一、離婚債務分割原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二、哪些屬於一方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離婚時應當如何定性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夫妻離婚債務分割問題,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夫妻離婚後債務問題,最好是能協商解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鬧得不愉快。小編建議找專業的律師介入解決,如有需要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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