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借款合同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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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債權人都會在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條款,那麼借款合同違約金條款有效嗎?如果是有效的,那麼應該怎麼確定借款合同的違約金?這對於借貸雙方來說都是比較重要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以更好地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

怎麼確定借款合同的違約金

一、借款合同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形式,依照《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見現行《合同法》總則並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範圍作出限制。

在《合同法》分則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規定部分,特別是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

而且違約金條款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並行不矛盾的。

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二、怎麼確定借款合同的違約金?

銀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銀行一方依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製作的格式合同,少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在審判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多見於民間借貸合同中,有的約定違約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幾倍。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當事人提出調整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至於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的調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調整?有的法官認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國家規定的利率是強制性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法院也應依職權進行調整。否則會為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變相放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

從上述分析看罰息區別於違約金,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罰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行法律規定超過部分無效。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作為當事人救濟的一種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依職權進行干預。當然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承擔高額違約金的借款人行使釋明權,由其對自身利益進行判斷後決定是否提出違約金的調整請求。

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從上述內容中我們知道,借款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條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債務人如果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歸還借款,債權人可要求其按照借款合同中支付違約金。不過現實生活中不乏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也拒絕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此時債權人可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具體怎麼做,建議您諮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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