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後怎麼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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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連帶責任後怎麼追償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連帶責任人在承擔了連帶債務後,如其實際承擔的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則連帶責任人依法可以向主債務人或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進行追償。
根據我國現行司法實踐,追償程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未經法院審判的案件,連帶責任人直接依據合同協議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行使追償權;
二是,經法院審判的案件,連帶責任人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書已經明確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後,可向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並載明瞭各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則該連帶責任人無須另行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如判決文書沒有明確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則需另行起訴行使追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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